2006年4月25日,河北省涉县胡峪村村民刘志连接受了涉县公安局为胡峪村一村民中毒死亡一案而组织的犯罪心理测试。
当时心理测试后出具的《犯罪心理测试评判分析报告》认定:心理测试可以认定刘志连在此案中有犯罪嫌疑。就在这次心理测试结束后,刘志连被警方拘留,她和家人的命运随之改变。
而随后,“犯罪心理测试报告”更成为涉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证明刘志连犯罪的证据。
究竟犯罪心理测试能不能认定涉案犯罪嫌疑、成为证明犯罪的证据?对此刘志连的代理律师、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君元提出了不同意见。
康君元认为,犯罪心理测试的结果只能作为破案的线索,而不能作为证据。“涉县公安局的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心理测试时,刚做完手术的儿子急于回家
2006年4月25日,涉县公安局组织16名怀疑对象接受了犯罪心理测试。
那天一大早,贾忠海夫妻二人带5岁的儿子到县医院做扁桃体手术。“正要做手术,公安局来电话说让我和她到涉县刑警中队做心理测试,电话打完,手术也结束了,之后我们就带着孩子一起去了。”贾忠海回忆。“孩子刚做完手术,也不太舒服,本想做完测试赶紧回去,没想到从上午一直等到晚上九十点钟。”
晚上9时30分左右,16个人被叫到一个会议室中。贾忠海对此印象深刻。“测试的人会被单独叫到别的屋去。”
第一个是同村村民贾云平,接着是程子刚和程肖雷。“因为我们着急回去,要求先做。”贾忠海告诉记者,刘志连先进去的。“我抱着孩子等着,本来接下来我也是要做的。”
但刘志连做完测试后,贾忠海回忆说,刑警队工作人员告诉他:你媳妇心理测试显示反应异常,有重大嫌疑。
“你要有证据这事真是我媳妇干的,那我们绝对认。” 贾忠海对工作人员说:“你也知道我孩子刚做完手术,不舒服,她心情也不好。”
在刘志连之后,本针对16个人的犯罪心理测试就结束了。而就在当晚,刘志连被警方拘留。
当日出具的《犯罪心理测试评判分析报告》显示,主测人为邯郸市公安局工程师牛丛书、吕爱国,复核人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武伯欣。
《分析报告》中写道:“经同一套题目重复测试,发现刘志连对全部涉案目标题有显著相关特异心理生物反应,据此,心理测试可以认定刘志连在此案中涉案犯罪嫌疑”。
心理测试成起诉意见书证据
据康君元介绍,刘志连的口供是该案刑事诉讼进行的主要证据,成为了批捕机关、审查起诉机关乃至于原一审审理机关认定刘志连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的唯一证据。
而口供的取得是在刘志连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经过在涉县日升大酒店被羁押了四天三夜后才取得的。“对刘志连的犯罪心理测试结论是侦查机关对刘志连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主要根据甚至是唯一根据。”康君元告诉记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只有对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才可以先行拘留。刘志连不符合任何一种先行拘留的法定情形。
“涉县公安局仅凭心理测试分析报告便将刘志连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康君元强调,在没有搜集其他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就对其刑拘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报案记录、被害人亲属陈述、证人证言、尸体检验报告、病理检验报告、犯罪心理测试报告……”在涉县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中,将犯罪心理测试报告也列为了“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将心理测试分析报告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更没有将其列为可以先行拘留的条件。”在康君元看来,心理测试是一种非常不成熟的测试犯罪嫌疑人的办法,存在着极大的不稳定性。
“刘志连在心理测试之前,儿子刚做完扁桃腺摘除手术,急需妈妈照顾,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告人在做心理测试时存在着相关特异心理生物反应也属正常。”他同时强调,何况个体存在差异,心理测试的问题设置和计量标准又有多少科学性还不得而知。“应用于刑事诉讼非常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在司法实践中饱受诟病,因此很难进入司法实践操作层面 。”
记者注意到,在被河北省高院撤销的邯郸市中院一审判决书中,犯罪心理测试报告也没有被列为犯罪证据,刘志连的口供是主要的犯罪证据,但在庭审中刘志连否认指控的犯罪,其辩护人提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