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房,是指单位根据房改政策将公房通过优惠的形式出售给已经承租或使用该房屋的职工,职工对其享有部分产权或者全部产权的居住用房。房改房属于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政策性福利分房,具有补偿性、社会福利性、享受权利一次性等特点。房改房在首次购房时通常享受了以下优惠:成新折扣、工龄折扣(通常工龄按夫妇双方工龄年限之和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折多少元)、付款折扣。
实务中常见的两种关于“房改房”纠纷的情形:
情形一: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
案例:张三的父母原有一套公有住房,母亲去世后,该房按照国家政策参加房改,房改时使用的是父亲和已故母亲的工龄,按成本价购得此房,该房屋登记为父亲个人所有,现父亲要把房子过户给张三的哥哥。那这套房屋中是否有已故母亲的财产价值?张三能主张继承母亲的遗产吗?
分析:本案中母亲虽去世,但是在购房中母亲的工龄折抵了部分房价,母亲的工龄有一定的财产价值,该财产价值属于母亲的遗产,张三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也就是说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即便登记在一人名下,也不属于个人的财产,是其与子女等继承人的共有的房产。
依据: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问:“被继承人购买公房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所获工龄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后作为遗产分割?”
给出初步解决意见: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
情形二:夫妻双方出资以一方父母的名义购买的房改房,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案例:张三和刘女士婚后出资15万元够买了一套房产,该房产为张三父亲单位的房改房,使用的是张三父亲和母亲的工龄,登记在张三父亲的名下。离婚时刘女士是否能主张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分析:《民法典》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房产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因该房登记在张三父亲名下,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不能要求分割。但购买房产时的出资,刘女士可以作为债权向张三的父母主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