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可否复制同步录音录像
发布时间:2022-04-08

   辩护律师可否复制同步录音录像

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运行的检答网“上线”,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解答及时权威而深受各地检察人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士的青睐。今整理了“检答网集萃”第七十七期以供参考:

咨询类别:案件管理

咨询内容:辩护律师阅卷,要求刻录监控录像或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可以?

咨询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 侯杰

解答专家陈鼎元:根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不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未经许可,无权查阅、复制。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的录音、录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犯罪线索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讯问录音、录像的相关内容作技术处理或者要求辩护人保密;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移送人民法院。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录音、录像。但辩护人无权自行查阅、复制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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