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骥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
发布时间:2025-02-23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条对于夫妻间房产给予的规定备受关注,该条款旨在解决夫妻离婚时房产归属及分割的争议,通过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定,以实现公平公正与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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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蔡律师解读

一、该款针对约定给予房屋,但未完成过户登记,有争议如何处理?

生活中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原因有很多种:

1、因客观情形无法过户登记的房屋:如小产权房,房屋尚有按揭贷款无法更名,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等等。

2、配偶一方心存异心故意拖延不办理过户登记。

以往遇到这种情形法律常将此视为普通赠与,给予方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导致承诺如同虚设。因为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赠与不动产在登记前,可以撤销赠与。  

之前有客户咨询时,我们都会建议客户签署财产协议或赠与协议,并一定将协议进行公证,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使房屋未过户前也不能随意撤销赠与。但是生活中大部分另一半或不签署协议或不配合去办理公证,这样导致很多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而在新规定下,该约定并非毫无效力。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房屋归属及补偿问题。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且接受方为家庭付出较多,如承担主要家务、照顾老人子女、协助对方事业发展等,即便房屋未过户,法院也可能判决房屋归接受方所有,并要求获得房屋方给予对方合理补偿。

例如:一对夫妻结婚十年,男方在婚后承诺将自己婚前的一套房子加女方名字,但因各种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在此期间,女方辞去工作,专心照顾家庭,抚养子女,伺候老人。离婚时,尽管房屋未过户,法院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长以及女方对家庭的巨大贡献,可能会将房屋判给女方,或者判定女方获得相应的高额补偿。

二、约定的形式包括哪些情形?

 但是该条款中的约定,除书面协议外,是否包括微信、口头、电子邮件及其他形式?该法条并未详细列明,实践中尚需要法官去裁量,需要大量司法案例去确认一个标准。

证明有约定给予房产情形的存在,举证责任在接受给予一方,那么给予方在生活中就要保留相关证据,如协议、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

第二款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蔡律师解读

该款针对已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有争议如何处理?

如果房屋已经完成转移登记,在以往法律下,房产基本就归接受方所有或夫妻共同所有。

但新规定考虑到婚姻的特殊性,当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时,即便房产已过户,法院仍可将房屋判归给予方。比如,男女双方结婚仅一年,男方婚前房产过户给了女方,之后女方提出离婚且无合理理由,男方也无重大过错,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根据新规定,将房屋判决归男方所有,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男方给予女方一定补偿。这一规定有效避免了部分人利用婚姻骗取房产的行为,维护了公平正义。

第三款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蔡律师解读


该条是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1、欺诈: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对方因错误认识而做出处分财产的行为。(例如:接受给予方谎称有巨额债务、自己或近亲属患有绝症、欺诈性抚养即婚后生育的孩子不是给予方的婚生子等情形)。

2、胁迫:人身安全威胁、名誉损害要挟等。

3、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近亲属合法权益:

(1)侵害应包扣人身伤害、财产侵占、名誉损害等;

(2)侵害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3)受害人必须是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近亲属包扣: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民法典》1045条;

4、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如给予方生病、意外受伤、缺乏劳动能力,一方拒绝提供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如不支付医疗费用、不支付生活费;

只有当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时,才可以请求撤销房屋给予行为。因此举证责任在给予方,要注意搜集相关证据。

例如,女方以不结婚就自杀等方式胁迫男方将房屋过户给自己,婚后又对男方父母恶语相向、拒绝照顾,男方有证据证明这些情况,那么男方可请求法院撤销房屋给予行为,使房屋权属恢复原状。这种规定保障了给予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在违背真实意愿或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失去房产。

该条款意义:

此前司法实践中法官主要将房屋是否办理变更登记作为裁判依据,即办理变更登记后不能撤销赠与,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五五分割,而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则作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分割。而这一规定避免了以往将夫妻间房产给予简单等同于普通赠与的弊端,不再是“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它充分考虑到婚姻家庭生活的复杂性和情感性,承认夫妻间财产给予背后的特殊目的和情感因素,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关系的尊重和保护。

现在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等多种因素,来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保障了在婚姻中付出较多一方的权益,让为家庭默默奉献的人得到应有的回报,也有助于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弘扬正确的家庭价值观。同时,对于那些企图通过婚姻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起到了约束作用,符合大众朴素的是非观念和公平正义理念,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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