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为民天地可鉴,扶危济困反遭起诉;昔日官员身陷囹圄沦为弱势群体,一夜之间千夫所指,百口莫辩;智勇律师斗智斗勇,追本溯源,助其沉冤昭雪。
一、案情介绍
根据F县人民政府(2008)第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F县小高庄村系扶贫村,享受肉鸭扶持政策。依据该政策之规定,小高庄村可以成立合作社,入社的所有扶贫户可享受不超过3000元的周转金扶持。该合作社也可选择与肉鸭养殖基地合作,在此情形下,合作社扶贫户所享受的扶持周转金则作为扶贫户的入股资金直接拨入肉鸭龙头企业,供肉鸭养殖基地使用。肉鸭养殖基地每养成一只肉鸭,给合作社0.12元的分红。本案中,由刘云、李海涛、张林三人合伙建设的品优肉鸭养殖基地系与小高庄村合作的肉鸭养殖基地。
2009年3月3日,品优肉鸭养殖基地向河北省F县扶贫工作办公室提出了追加鸭苗周转金的申请,F县扶贫办于2009年4月30日核发了对上述申请的验收合格证,2009年5月22日,经F县扶贫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由F县扶贫办公室书记、F县财政局局长、副局长组成)批准,拨给品优肉鸭养殖基地15万元周转金。本案被告人李元系F县扶贫办的副主任科员,具体负责扶贫基金的规划、审批、实施和验收工作。
2009年12月,有人向F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举报称李元将扶贫资金非法挪用给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涉嫌挪用公款犯罪。2009年12月24日,经F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反贪污贿赂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于2009年12月25日对李元等人进行了刑事拘留。立案后,F县检察院先后对各被告人、F县扶贫领导小组成员、小高庄村支书、村主任及相关养鸭龙头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获取了刘云、李海涛通过与被告人李元的私人交情获取了15万元的养鸭周转金的供述,以及被告人李元在明知小高庄村仅有46户扶贫户的情形下,指使村支书造假虚列4户扶贫户的证人证言。F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10日向F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F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该案。
起诉书认为李元利用主管项目职务之便,在明知F县小高庄村只有46户的情况下,指使村支书林川、村主任刘森造假虚列4户,每户补贴3000元,将1.2万元扶贫周转金挪给刘云、李海涛合伙投资建设的F县品优扶贫肉鸭养殖基地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李元、刘云、李海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辩护经过
立案后,被告人李元曾经向有关政府领导澄清案件真相,但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被告人李元在四处求助无果情况下,经多方打听最终找到了康君元和王婧律师,此时离案件开庭审理日期已不足一个星期。康君元与王婧律师接下案件后就紧锣密鼓地展开了调查、阅卷等工作。在调查过程中,康君元与和王婧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审阅案卷发现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李元所引用的政策条文错误,即涉案的15万元周转金是按照2009年的相关政策批复的,而检查机关起诉依据的文件是2008年的政策规定,并且从被告人处得知当时公诉机关指使没有讯问资格与执法资格的临时工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接着,康君元和王婧律师对本案的两个关键证人小高庄村支书与村主任进行了调查走访,得知被告人李元从未指使此二人虚列扶贫户,而且经小高庄村支书与村主任确认,涉案的周转金申请中并不存在虚列扶贫户的行为,检察机关指控的虚列的4户扶贫户事实上已经分户单过,只是没去公安机关变更户籍登记。
在得知以上事实的情形下,康君元与王婧律师很快确定了辩护思路,即对本案同时采取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首先向F县人大申请调查F县检察院具有检察员资格的人员情况并且要求公诉机关开庭时出具当时参与讯问人员的资格证明;再者申请证人小高庄村支与村主任出庭作证;同时邀请人大代表、媒体等旁听庭审制造舆论压力。康君元与王婧律师的出色辩护赢得了各方一致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促使F县检察院撤回起诉并最终对被告人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三、本案焦点
庭审当中,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主要围绕以下两个焦点进行:
(一)本案被告人李元是否超过相关政策规定的上限批准了周转金
控方认为:根据F县人民政府(2008)第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小高庄村的扶贫户每户可享受不超过3000元的周转金扶持,而小高庄村共有46户扶贫户,应享受相关政策扶持金共13.8万元,而李元却批了15万元,超出规定限额共1.2万元。
辩方认为:该笔扶贫资金属于2009年第一批财政扶贫资金,被告人李元是根据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冀扶办联(2009)3号文件及H市文件制定的对包括小高庄村在内的所有扶贫村的扶贫资金计划。而上述政策文件规定对每户扶贫户的扶贫资金最低不得低于2000元,并没有上限的规定。
(二)本案被告人是否存在指使小高庄村支书及村主任虚列扶贫户的行为
控方认为:根据2010年11月4日小高庄村支书的询问笔录,被告人李元在明知小高庄村共有46户扶贫户的情况下,指使该村支书:“随便找几个不是户主的人名一凑就行了”,存在指使其虚列扶贫户骗取扶贫金的行为。
辩方认为:被告人李元当时制定的对于小高庄村的扶贫计划为扶贫资金15万元,扶贫户数为38户,该扶贫计划经过了F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审核,并报至H市扶贫办、财政局进行了备案。H市财政局对该计划审核后,又以扶贫项目公开直通车通知函的形式发往小高庄村,直接审核并落实扶贫户数。因此,扶贫资金15万元先于扶贫户数确定下来,被告人李元不能更无需指使他人去造假虚列扶贫户来多套取扶贫资金,何况被告人李元与小高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并没有工作上的隶属关系。再者,小高庄村也不存在虚报扶贫户的情形,公诉机关指控的属于虚列的4户扶贫户均已经分家另过,虽然在公安机关的户口登记薄上没有独立登记为一户,但事实上全都已经分家另过成为独立的一户,已成为农村中予以认可并普遍存在的自然户。所以被告人李元不存在指使他人造假虚列扶贫户的行为,证人小高庄村支书也在当庭对上述事实予以了证实。
四、办理结果
本案经过辩护人据理力争,不卑不亢的辩护,河北省F县人民检察院最终从F县法院撤回起诉,最终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被告人李元、刘云和李海涛三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五、案件评析
本案的胜诉,充分体现了两位律师高超的刑事辩护技巧。康君元和王婧两位律师不畏强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本案的特点采取了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相结合辩护思路。首先,通过坚持要求公诉机关出具当时参与讯问的人员的资格证明从而使其骑虎难下,不得不面临没有讯问资格人员进行讯问的程序违法的尴尬;其次,邀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与公诉机关当面对质,证实公诉机关当时获取的核心证词的虚假性,进一步证明本案被告人没有通过虚报贫困户而实施挪用公款犯罪的事实;最后,结合本案的政治敏感性,邀请人大代表及媒体旁听庭审,营造社会舆论及监督压力。
本案辩护成功的关键在于律师抓住了本案的特性并根据此特性设计了恰当的辩护思路。因为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办案人员中普遍存在,所以,在我国采取程序性辩护一般很难取得成功,但在本案中辩护人依然采取了程序辩护,利用公诉机关审讯程序上的重大失误,使其处于被动的地位。另外,在我国刑事辩护中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也是非常谨慎的,特别是证人需要当庭推翻原来提供给公诉机关证词的情况。但是本案辩护人结合案件特点及证人的意愿向法院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从而推翻了公诉机关的核心证据,使其完全失去了起诉依据并陷入涉嫌陷害国家干部的尴尬境地。最后结合本案的敏感性,辩护人有针对的邀请了旁听人员,形成了较强的社会舆论监督。总体来讲,本案中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双管齐下,相得益彰,最终取得了理想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