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二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项让人瞠目结舌的政策,便是要求到该院上诉的上诉人必须缴纳快递费,每份金额为25元,快递费的数量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人数的总和。这些费用全部由上诉人缴纳,暂由一审法院代收。如一审法院不代收这笔费用,则中院对上诉不予受理。后来,该院对这项规定做出了些微调整,由直接收现金改为要求上诉人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亲自购买快递信封,每个25元,这样看上去似乎美化了快递费,实则换汤不换药。这种快递费的收取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恶化了司法环境。这种行为如果得不到制止,必将会引起更多群众的不满。
中院收取快递费的主要危害性:
1、给上诉人增加了诉讼成本。
(1)增加了上诉人的经济成本。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只需交纳上诉费和上诉状即可启动二审程序。国务院规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里允许收取的项目中,并没有快递送达费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提前收取、并且一刀切的情况还从未出现过。
(2)增加了上诉人的时间成本。
在中院该项的规定下,当事人如要上诉,必须要先到一审法院交上诉状,然后按一审法院核定的上诉费标准,将上诉费用交至指定的银行,然后将交费票据交回一审法院,再到中院购买快递信封,最后将快递信封送至一审法院。经过如此繁琐的程序,才能完成上诉,这极大地增加了当事人诉累。
2、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法院本是司法审判机关,并非是盈利性机构。快递费的实际收取方是快递公司,而并非人民法院,法院并没有权力要求上诉人必须选择和购买快递服务。中院强制当事双方必须使用快递送达,于法无据,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3、使得人民群众与法院的关系疏离。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该种做法,源自于对现有法规的无视和对人民群众的服务意识淡薄。中院没有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只顾追求其经济利益,这种做法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极易引发人民群众不满,使得人民群众与法院的关系疏离。
三、鉴于上述情形,建议如下:
在“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稳步推进的关键时期,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于法无据、不进行论证、不考虑后果的情况下,直接确定收取快递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不满。希望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举措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且及时向社会公布理由和结果,否则应立即取消这一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