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贫困刑事被告人家属救助制度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11-15

当前,我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旨在减少贫富分化,缓解社会矛盾,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关注弱势群体当中的特殊人群的权益实现和权利保障必不可少。而发生在弱势群体当中的刑事犯罪反映着社会的矛盾,危害的是整个社会,因此,关注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权利实现,是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现在,社会和国家更多地关注保护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各种研讨非常热烈,最高院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议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立法呼之欲出。与此相映衬的是,刑事被告人家属的权益问题却鲜有提及,极少关注。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比比皆是,而贫困的刑事被告人家属更是处在一个被人遗忘的阴冷角落,正在被社会边缘化,生活的困窘和社会的漠视正在把他们推向社会对立面,如果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促使他们成为一种仇视社会的潜伏力量。

一、刑事被告人及其家属的人权现状

公民一旦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自身权利便开始遭受侵害,其家属也因此而遭受连累,一家人便开始了一场梦魇般的生活。被告人的人权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都很难得到保障,至于受牵累的被告人家属的权利一直处于被漠视的状态,鲜有关注。

1、被告人权利被侵害的现象非常严重,人权得不到保障

包括刑事被告人在内的特殊人群的人权保障状况直接反映和折射了一个国际的总体人权状况。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知情权等各项权利,同时享有其他诉讼以外的和常人一样的权利,譬如说人格权和身体健康权不受侵害。虽然近年来,刑事诉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人权状况有所改变,但是遭受侵害的现象还很严重,刑讯逼供或者变相的刑讯逼供还普遍存在,为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2、刑事被害人家属的权利遭受连累的非常普遍,现状堪忧

刑事案件被告人家属不仅因为被告人犯罪承担与被害人家属一样的方方面面的损失,而且还承受了比刑事被害人家属更沉重的负担和损失。

经济上:传统犯罪多发生在社会弱势群体当中,这些弱势群体多为经济状况差的人群,本身就没有多少独立的收入和积蓄,一旦涉案成为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身自由往往又受到了限制,羁押场所以外的与诉讼有关的工作均要有其家属完成,而为之付出的数目不菲的律师费、差旅费甚至请客送礼的沉重的诉讼成本就落到了刑事被告人家属的身上。及至到赔偿受害人时,刑事被告人已全无支付能力,念于骨肉亲情、手足之谊,被告人家属往往变卖家产,被连累的倾家荡产,流离失所。更有甚者,由于被告人及其家属经济状况差,举家借债穷以应付诉讼,到赔偿刑事被害人时已是强弩之末,仅因支付不起万儿八千的民事赔偿而导致被告人被判处死刑,被告人家属落得个人财两空,家破人亡的残局,这在司法实践当中层出不穷。而刑事诉讼结束以后,被告人家属还得继续生活,却已丧失了生活的基本条件,债台高筑,子女不得已辍学,父母有病难治等现象不可避免的发生,刑事被告人家属一家甚或几家彻底沦为社会最无助、最贫困的人群,被社会边缘化。

精神上:从刑事被告人家属知道被告人涉嫌犯罪的那一刻起,本是无辜的被告人家属就要为之背上沉重的十字架,他们不仅要默默地承受来自于被害人一方的仇视,而且还要承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歧视和偏见,生存状况急剧恶化。本人承办李春兴故意杀人案(李春兴最终被宣判无罪)时发现,公安机关认定李春兴是杀人凶犯后,当地媒体纷纷把李春兴描写为杀人恶魔,给被告人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致使他们都不敢正常出门,子女打工上班、小孙子上学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以至于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人家属都没参加旁庭,任由64岁的蒙冤的老人孤独的接受了极不公正的审判。被告人家属遭受的精神压力是包括刑事被害人家属在内的所有人都难以体会和承受的。

政治上;刑事被告人一旦被认定为犯罪,就会注定要对被告人家属产生重要影响,尤其对升学,当兵,求职和提拔等产生不可估量的消极影响。在被告人家属填写的个人履历表上有一栏不可逾越的填写事项——家庭成员有无犯罪历史,而该内容的填写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的评价和取舍,直接关系到被告人家属的政治前途。

以上仅是刑事被告人家属因为被告人涉嫌犯罪或者犯罪而受影响最明显的方面,而事实上,被告人家属受牵连的范围比以上内容更多更广。

3、贫困的被告人家属被边缘化,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

生活陷入困境,遭受社会歧视的被告人家属,久而久之,性格会畸形发展,进而会仇视社会,违法犯罪,成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笔者接触到诸多案例,家庭犯罪的不在少数,一个家庭,往往会有节二连三的犯罪发生;有的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孩子不可选择地来到这个世界,就注定了要在一个贫困的残缺不全的家庭生存下去,很难保证这样无辜的孩子在这样的环境当中会得到健康的发展。惩治一个刑事被告人,无辜被告人家属从多方面受到牵累而得不到社会的必要关爱,那么无异于惩罚了被告人一家人,这种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会蔓延、会扩散,会直接损害我们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以每一个被告人平均至少有五个家属和20个朋友计算,一个家属和朋友平均至少可以再影响20个人,那么,一起犯罪的一个被告人的处理至少会涉及到500多人,若全国一年就有10000起犯罪,那么直接受到被告人影响的就达到至少5000000人,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而事实上这种影响和传播速度往往呈几何倍数增长。

二、解决上述矛盾的建议和对策

刑事被告人和其家属的权益被侵害或者缺乏必要的关注,主要原因来源于社会对犯罪现象的缺乏了解和同态复仇心理的作祟。世人总习惯认为刑事被告人遭受的所有惩罚哪怕不公正的处罚是罪有应得,刑事被告人家属遭受牵连也是天经地义,为被告人辩护就是为坏人辩护,为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属说话就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其实不然,关注刑事被害人的权益理所应当,然而,同是诉讼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事情的两个方面,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刑事被告人和刑事被害人都是受害人,当事人家属更是无辜的受害人,在关注刑事被害人的同时,也应对那些贫困的刑事被告人家属给予最基本的社会关注和必要保障,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客观理性认识刑事犯罪的发生发展规律,加强防范力度

刑事犯罪固然有刑事被告人本身的原因,但促使犯罪发生的社会原因也不容忽视。刑事被告人承担罪行相适应的刑罚惩罚无可厚非,但是牵连无辜的被告人家属遭受因被告人犯罪行为导致的不幸则有失公允。

现在没有一个统计显示刑事犯罪被告人的社会地位状况、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和案发原因,但是笔者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发现,白领犯罪占总体犯罪比例很低,大部分犯罪多发生在经济状况差、社会地位低和受教育程度低的弱势群体当中;相当一部分犯罪尤其是农村犯罪多与司法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当有关,致使民事案转为刑事案的现象屡屡发生;相当一部分刑事被告人并不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敌人,不应该成为我们专政的对象,他们原本就是弱者,往往因一念之差铸成大错,情急犯罪,过失杀人,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死亡,受人唆使犯罪等现象比比皆是,甚至原本是受害人最终成为了被告人。笔者曾办过诸多案例,被告人身陷囹圄,社会各界还纷纷为之鸣不平,称其犯罪行为是英雄义举,为民除害,联名上书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判处。

刑事犯罪发生的人群、区域、年龄经济状况和受教育程度等都有规律可循,研究后不难发现,犯罪的发生和发展都有一定的社会原因,将所有责任交被告人承担的事后惩治和救济是远远不够的,而是更应该侧重加强预防犯罪工作,消除促使犯罪行为产生的土壤。

2、正确区分刑事被告人和刑事被告人家属的本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独立承担责任;而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应当独立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兼具以上两种行为能力的刑事被告人就应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独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应牵连包括刑事被告人家属在内的任何无辜的人,刑事被告人家属不应与被告人存在血亲关系或者姻亲关系而有所改变。

刑事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损害的不仅仅是国家和社会秩序,损害的不仅仅是被害人及被害人的家属的合法权益,同样,被告人的家属同是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受害人。他们和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一样都不希望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样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同样本身都没有任何过错。然而他们不仅要承受丧失或者长期丧失一个家庭经济支柱的损失,还要为之承受沉重的诉讼成本,及向被害人赔偿的巨额赔偿费用,而且还要忍受世俗的偏见和歧视。

刑事被告人和被告人家属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刑事被告人在对自己刑事责任独立承担的同时,也应当对自己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责任独立承担。由于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赔偿的能力而牵连了其家属,那么家属因为亲情关系而承担了沉重的负累而导致无法正常生存时,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就浮出水面,刑事被告人的基本生存就像刑事被害人和家属一样都需要社会的救助和关爱。

3、救助贫困的刑事被告人家属,善待刑事被告人家属

(1)、有利于减少惩治犯罪的负面效应

救助贫困的刑事被告人家属可以体现最基本的人性关怀,不仅能够有效消除刑事被告人家属对社会的不满,培养我们社会的宽容理解精神,更重要的是对我们社会有着“止血镇痛”的作用。每个家庭都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个人都是社会组成的细胞,每个家庭和个人都是其大家庭和社会的有效资源,不因为其犯罪而有所改变。当一个人因为犯罪就像我们身体某一个细胞发生病变以后,我们不是对被告人自由或者生命简单的限制或者剥夺施行就像一个简单的未经包扎的外科手术一样就完事,而是还要经过精心的包扎伤口并且还要用药止痛防止发炎。遭受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固然应当同情和救助,但是,贫困的刑事被告人家属也是刑事犯罪的受害人。做好贫困刑事被告人家属的工作,能够及时减少社会因为惩治犯罪而发生的阵痛,尽快恢复到犯罪发生前的社会稳定和平衡。

(2)、有利于减少犯罪,实现法律的教育功能

救助刑事被告人家属,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不仅可以使无助的被告人家属心存感激,不致因生活贫困缺乏关爱走向社会对立面,而且可以促使他们更好的生活,更多的回报社会。同时也向社会显示,我们国家是宽容的、负责任的国家,即使那些曾经危害过国家和社会的被告人的家属,国家也没有遗弃他们,而是很好的尊重和维护了他们的权利。使得更多人明白,法律除了对被告人具有惩戒功能以外,保障和维护被告人及其家属的人权也是法律不可或缺的重要一方面。从而使更多人更自觉地遵守法律。

(3)、有利于改造服刑的被告人

救助贫困的被告人家属,解除被告人家属的后顾之忧,不仅可以促使那些服刑的被告人安心接受改造,坚定重新做人的信心,而且在受到救助的家属的感召下对政府满怀感恩之心,服刑完毕不再危害社会,而要做一个对家庭对社会有用的负责任的人。救助贫困的被告人家属,可以有效地减少累犯和惯犯的形成。改善社会的治安形势。

4、依法治罪,以德疗伤,全社会共同参与救助刑事被告人家属

每一起犯罪都有其深层的社会原因,包括被告人在内的所有人的本质属性都是社会性,每个人都是社会网上的一个节点,都在自己周围人群当中发挥着程度不同的社会功用。对一个被告人及其家属进行了公正的惩处和对待,才可以实现社会公正目的,一个被告人及其家属承担了过度的不属于自己的责任,那么社会公正和正义的目的就难以实现。惩治犯罪,不仅仅是依据法律给刑事被告人适用适当的刑罚,不仅仅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外科手术式的对一起犯罪的被告人进行自由或者生命的剥夺,惩治犯罪更是一项系统工程,更应该动用全社会力量,多管齐下,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依法治罪,以德疗伤,疏堵结合,恩威并用。

5、建了贫困刑事被告人的国家救助制度

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太健全的情况下,先由地方立法机关进行地方立法,建立贫困刑事被告人家属国家救助制度,分级建立贫困刑事被告人家属的国家救助基金,对弱势群体当中的这部分特殊人群进行救助。明确国家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形式;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机关及方法;救助的对象和条件等。条件成熟时,再由国务院或者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贫困刑事被告人家属国家救助条例》或者《贫困刑事被告人家属国家救助法》

 

 200612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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