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又做出了与第一次相同的有罪判决,被告人又上诉,二审法院又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乔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罪释放。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辩护律师如何去击破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口供建立起来的证据链。该案是康君元律师继李春兴杀人一案之后又一成功办理的“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乔月、丈夫杨连祥与丈夫前妻之子杨利明、康燕燕夫妇分别住在同一栋楼的上下两层。2002年12月5日晚8点左右,康燕燕与丈夫杨利明在家吃完中午的剩饭之后中毒,康燕燕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杨利明经抢救脱离危险。尸体检验结论为中毒死亡,有毒成分为毒鼠强。案发之后,公安机关认定乔月具备犯罪嫌疑,通过审讯之后取得了乔月的有罪供述,同时根据供述找到其他证据证明乔月实施了投毒行为。据此,S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乔月因家庭琐事与康燕燕产生矛盾,继而实施了投毒杀害康燕燕的行为。
二、辩护经过
在接触到这个案子之后,康君元律师首先进行的是阅卷工作,很快辩护律师就发现这起案件最核心的证据只是被告人乔月的有罪供述,如何击破公诉方以被告人有罪供述为核心建立起的证据链,是本案辩护的关键。
首先是检察院指控的杀人动机,检察院指控乔月与康燕燕因家庭琐事一直有矛盾,遂产生杀人动机。康律师走访了乔月,康燕燕住所附近的大批居民,分别了解其他居民对乔月,康燕燕的关系看法。几乎所有的邻里街坊都能证明康燕燕与乔月从未翻过脸、吵过架,且住在同一楼层,关系融洽。这一点让检察院的杀人动机指控失去证据支持。
接下来,康君元律师仔细分析乔月丈夫杨连祥,康燕燕丈夫杨利明的证言,以及公安局关于面条毒物的鉴定报告。在全盘阅读所有这些证据之后,辩护律师敏锐地发现,所有的证人证言与鉴定报告都只能证明一些已知或者孤立的事实,这些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乔月是否实施投毒行为并无联系。这样的发现又切断了被告人供述与其他一些证据的联系。
最后,本案中的一个重要物证是从被告人乔月家门前公路南侧河沟边提取的报纸,控诉方指称乔月就是一直用这张报纸来包裹毒鼠强。辩护律师现场勘查后发现,该条水沟污水横流,垃圾丛生,一张在这样污水沟中浸泡了数天的报纸,其所负载的证据信息已经受到了极大的污染,用这样的报纸来证明其包裹过毒鼠强,其证明力极弱。从这个角度来看,公诉方的又一个重要证据极不具可靠性。
三、本案焦点
庭审当中,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主要围绕以下几个焦点进行: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乔月具备的杀人动机是否有客观证据证明
控方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因家庭矛盾遂产生杀害被害人之念。在乔月的有罪供述中提到因为康燕燕的原因,乔月同丈夫杨连祥一直斗气,家庭一直有矛盾,为了解气,才去给康燕燕投毒。
辩方认为:本案发生前,被害人夫妇与被告人夫妇分别居住在同一幢楼的上下两层,两家和睦相处。被告人对被害人也视同骨肉之亲,关系处得很融洽。他们从未翻过脸、吵过架,这几乎是邻里街坊人所共知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以上犯罪事实没有足够证据。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是否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链条
控方认为:依据被告人乔月的有罪供述,侦查机关找到的其他证据有被告人丈夫杨连祥买毒鼠强的证言,康燕燕丈夫关于中毒感受的陈述,公安机关关于剩饭中含有毒鼠强的鉴定,以及乔月家门前公路南侧河边包裹毒鼠强废弃报纸的物证。公诉方认为这些证据已经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辩方认为:本案当中,除被告人的口供外,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公诉机关出示的其他证据要么是与被告人的供述没有直接联系(杨连祥,杨利明的证言),要么就是证据本身证明力很弱(污水沟里提取的废弃报纸),没能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链条,不能够充分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实施了本案的犯罪行为。
四、案件办理结果
本案经历发回重审之后,S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指控被告人乔月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乔月无罪。
五、案件评析
如何击破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口供为核心建立起来的证据链条是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一个重要策略,我们常说“孤证不能定案”,可是如何证明被告人的有罪口供是个孤证十分需要策略,本案中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方略实际上就提供了这样一种思路。要证明被告人的口供是孤证通常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寻找被告人口供本身存在的矛盾之处与不符合常理与逻辑的地方,二是切断被告人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联系。其中第二个方面又可以从两个角度入手,一是证明其他的证据与被告人口供无必然联系,其所证明的都是孤立的事实。如本案中乔月丈夫杨连祥,康燕燕丈夫杨利明的证言,以及公安局关于面条毒物的鉴定报告;二是质疑与口供相关联证据的证明力,如本案中的重要证物废弃报纸,因为在废弃水沟中浸泡而降低了证明力。本案辩护律师正是从这些角度证明了被告人口供是一个孤证,而不能用作定罪的依据。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获取口供是侦查机关最便捷、最高效也是最依赖的取证方式,因为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还是重实体,轻程序,因此辩护律师以“刑讯逼供”为抗辩依据的程序性辩护一般不会为法官所采纳,只有证明被告人有罪供述是个孤证,切断其与其他证据的一切联系,才是最有力的辩护策略。本案辩护虽有刑讯逼供的程序性辩护,但主要还是坚持了传统的实体辩护中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步步为营,从而达到了最终的理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