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从一审判处死刑到二审高院发回重审,再从检察院撤回起诉到案件匪夷所思的“降级起诉、审理”,被羁押五年有余的被告人面临司法审判实体与程序的双重不公。辩护律师在案件发回重审阶段紧扣证据为被告人作实体辩护,而在面临对当事人极为不利的“降级审理”严峻局面下,兵出奇锋,反守为攻,将脱轨的司法机关置于程序严重错误的被告席位,勇敢进行纯程序辩护,运筹帷幄,挽大厦于将倾,终使本案回归法律轨道,命悬一线的刘志连也绝路逢生,无罪获释。辩护人虚实结合的两个层面的辩护体现了其审时度势的把控能力和高超的辩护技巧,折射出辩护律师对生命权利和法律程序的尊重和敬畏。也使得本案成为刑事案件程序辩护无罪的极为罕见的成功案例。
一、案情介绍
2006年3月22日中午,被害人放学后,到其姑姑家吃午饭,而后途经被告人家门口再回到自己家中,又吃一碗面条后再上学去,到校后不久便出现抽搐、口吐白沫等中毒症状,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深夜死亡,经法医鉴定为毒鼠强中毒致死。
同一天上午,被告人刘志连到同村蒋月坡家参与村主任竞选活动,中午在蒋月坡家吃过饭后,又回到自己家取了洗澡用品再到村东头公共浴池洗澡。
2006年4月25日,侦查机关通知包括被告人刘志连在内的16位村民到W县旅游宾馆做心理测试,在作为第三个被测试对象接受测试时被告人心理异常,遂被侦查机关锁定为投鼠杀害被害人张新伟的犯罪嫌疑人,并于当日对其实施刑事拘留。接下来侦查机关在日升大酒店 206房间经过侦讯,4月28日18时05分终于获取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4月29日晚上被告人刘志连被侦查机关移送至W县看守所。
2006年4月29日,当地基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刘志连,2006年10月8日H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H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8月17日,H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刘志连为泄私愤,毒杀幼童,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严惩。以刘志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233.7元。
一审判决后,刘志连不服随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12月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H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H市刑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H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H市人民检察院向H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10年9月29日,H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邯市刑初字第22号刑事裁定,准许H市人民检察院撤诉。H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W县人民检察院。W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2月14日向W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又申请撤回起诉,W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W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H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8月7日,H市人民检察院做出冀邯市检刑不诉字(2011)1号不起诉决定,认为刘志连故意杀人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志连不起诉。当日刘志连被释放。
2011年12月4日,康君元律师帮助刘志连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了国家赔偿的请求。
2012年3月2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2012)冀法委赔字第3号决定书,决定由H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刘志连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74839、23元,同时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辩护经过
(一)援助缘起
2009年10月,康君元律师接受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被告人提供二审法律援助。康君元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第一次会见和初步阅卷后,立刻感到这可能是一个冤案,因为这又是一个几乎仅凭被告人口供就孤证定案的案件。面对厚厚的询问笔录和各种证明材料,康君元律师从核查笔录开始进行艰辛的辩护过程。
在看完所有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刘志连的询问笔录之后,康君元律师制作出一份“被告人刘志连口供形成时间、内容分析一览表”,其中记录了被告人刘志连每次被讯问的时间,地点,是否做出有罪供述。通过对14份笔录的内容进行分析比对,康君元律师就发现案件有所蹊跷:一是被告人因为心理测试的结果被公安机关锁定为犯罪嫌疑人,而测试当天被告人的儿子刚做完扁桃腺手术,心情急躁;二是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前两天并未作有罪供述,直到被限制人身自由四天后才开始承认犯罪;三是被告人五次供述犯罪,但是其中的供词却出现多次矛盾以及不符合常理指出,包括毒鼠强的来源问题两次供述不统一,投毒的过程极其违背常理;四是刘志连在看守所的日记显示办案人员曾多次到看守所提讯做被告人工作,被告人早已翻供,但案卷当中却没有这方面笔录材料,这其中可能涉及不为所知的取证环节,被告人口供有可能在非正常状态下取得,有可能为非法言辞证据而应依法排除。
仅仅通过阅卷就发现了案件存在众多疑点,康君元律师深感责任重大,决定进一步通过现场勘查和收集证言来核实案卷中被告人供述提到的具体情节。根据案发地的地形和被告人供词,康君元律师又绘制了“被害人张新伟案发当日下午上学路线图”,通过图表和实地观察,康君元律师发现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存在巨大破绽:一是被害人上学经过的街道是东南—西北向的弯道,并非直道,而供词中被告人提到在其家门口看见74米之外的被告人,这一供述明显的违背光线直线传播的自然规律,二是多名证人能够证明被告人案发当天中午回家后出门洗澡的经过,不曾看到被害人和被告人在同一时间段在同一地点出现,并且被告人出门洗澡途径路线都有相关证人证明,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回头作案的可能。
此外,康君元律师又及时发现被告人刘志连供述的有关作案动机的内容和被害人家属证言等证据相矛盾,被告人供认的毒鼠强的来源与与其他证人证言矛盾,供认的毒鼠强盛放物与物证检验报告不能印证,由此,康君元律师已经得出结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属于彻底的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初战告捷
2010年7月9日,H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作为被告人辩护人的康君元律师此时已是胸有成竹,重点从“孤证不能定案”的角度作了证据性的辩护,因为前期仔细的阅卷获得的证据和对控方指控准确的反驳,辩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10年9月29日,H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此案过程中准予H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检察院不得再次起诉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退回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因为检察院的撤诉,被告人和辩护人取得了初步的胜利。
(三)风云突变
2010年10月12日,H市人民检察院向W县人民检察院出具邯检刑通字(2010)第029号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刘志连故意杀人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指定W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审查起诉本案,该通知同时抄送H市中级人民法院、W县人民法院,2010年10月15日,H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至W县人民检察院,2010年12月15日,W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重新起诉到W县人民法院。移送至W县人民法院的卷宗材料当中只有2006年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侦查卷宗和2010年12月15日W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从侦查终结到审查起诉间隔的四年多时间里发生的诉讼过程似乎从来都没有发生,期间曾经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处死刑、二审发回重审后上级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所有案卷材料则不翼而飞。经历四年时间的起诉就像侦查刚刚终结移送到检察机关起诉一样。
这样的案件走势确实让康君元律师始料未及,也让康君元律师倍感形势严峻。因为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将不符合重新起诉条件的本案以同一罪名指定根本不具有管辖权的下级检察院起诉到同样没有管辖权的下级法院审理,赤裸裸的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的程序规定。无论是从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看,还是从最高检关于《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来看,这样的起诉和接下来的审理都严重违反法律,彻底脱离了法律程序轨道,但是W县人民检察院却坚持起诉,一个不容回避的辩护难题摆在了康君元律师的面前。
(四)据法力争
现在摆在康君元律师面前的重要抉择是对W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和法院审理进行实体辩护,还是对案件的重新起诉、审理管辖提出程序性辩护。不少资深律师,甚至一些法官朋友都建议康君元律师进行程序辩护时兼作实体辩护,因为中国司法实践历来重实体而轻程序,还没有听说过此前有进行纯程序性辩护取得成功的先例。如果进行程序辩护的意见不被采纳,那么实体上无罪辩护很多有利的理由也没有提起,将意味着错失实体辩护无罪的珍贵机会,可能出现全盘皆输的严重后果,风险不堪承受之重。如果兼做实体变化,案件已经降至基层法院审理,就算被判有罪,其量刑也会轻很多,如此辩护虽然保守,但比较保险稳妥。康君元律师冷静地分析了本案的错综复杂的形势,经过反复思考认为,上级司法机关将本案坐实、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意图显而易见,不具管辖权的下级司法机关起诉和开庭只是走个过场,辩护人如果进行程序实体的双重辩护,那只能是帮助脱轨的司法机关完善一些貌似合法的程序而已,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因为辩护人的“配合”“背书”从而掩过了此前多处重大的程序违法,似乎取得了合法的管辖权力,可以轻易地在判决书上列明辩护人的观点而不予采纳,径直按照上级的意图宣判被告人有罪并苛以重刑。康君元律师反复思量,再三考虑,最后决定兵走险招,只做程序性辩护,一方面,他要坚决维护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和法律尊严,另一方面,绝不会给不具有管辖权W县人民法院任何可藉审判的口实,在程序上阻却这个案件继续脱轨运行。因此,康君元律师向W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异议书,并且在2011年2月25日,W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大胆地进行了纯程序性辩护,并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为以后案件的峰回路转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康君元律师的坚持下,W县人民法院做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该决定书附卷移送W县人民检察院,然而W县人民检察院却以本案已经开过庭、W县人民法院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为由而拒绝接受。
(五)绝路逢生
如此反复,三移三拒,最终在康君元律师不懈努力下,该案引起了《中国青年报》的关注,并于2011年8月1日以《一桩人命案被踢皮球的背后》为题发表文章,一经曝光,舆论哗然,最终促使该案回归到了正常轨道,W县人民检察院最终接受了案卷,并将该案卷移送至H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8月7日,H市人民检察院做出冀邯市检刑不诉字(2011)1号不起诉决定,认为认定刘志连故意杀人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志连不起诉。当日刘志连被无罪释放。接下来,2011年8月28日康君元律师帮助刘志连向H市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2011年10月27日H市人民法院做出赔偿决定。刘志连不服该决定,康君元律师再次帮助她于2011年12月4日,也就是在全国法制宣传日这一特殊的日期里,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了国家赔偿的请求并于第二年获得了支持,最终拿到了赔偿。至此,轰动一时的刘志连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以刘志连被无罪释放并且获得国家赔偿为结局,为本案最终划上了一个完满的句号,康君元律师也因为出色的辩护和代理,尤其是兵行险招的纯程序辩护取得胜利而完美收官,但却给社会大众和广大的法律人留下了深深的思索。
三、本案焦点
本案在重审庭审阶段与案件管辖问题主要围绕以下几个焦点进行:
(一)公诉方控告被告人用含有毒鼠强的辣条毒死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有足够证据支持
控方认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口供说明了投毒的过程和方式,并且交代了毒鼠强和辣条的来源,并且有从被害人尸体中提取物的物证鉴定报告证明了被告人实施了投毒杀人行为。
辩方认为:被告人供述的毒鼠强来源与证人证言不符合的,且被告人两次供述的来源均不一致。而在被告人的胃中并未检测出任何辣椒物质,即被害人当天并未食用辣条类食品,更不可能出现含有毒鼠强的辣条,而且被告人当天中午的洗澡行为活动一直都有证人可以证明,其并未于被害人在同一时空有任何交集,不存在实施投毒行为的时间和空间。控方的证据缺乏根据,不合常理,且具有自身矛盾,而且不能有效排除辩方的无罪证据。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是否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控方认为:被告人刘志连与被害人张新伟之父张洪伟积怨已久,具备犯罪动机。同时被告人刘志连的有罪供述的口供与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相符合,这些证据组合起来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所指控的行为。
辩方认为:被告人刘志连的部分有罪供述是一个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被告人刘志连的“有罪供述”口供自相矛盾,且供述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例如被告人两次供述讲述了毒鼠强两个不同的来源,再如最关键的一点,通过辩护人的调查实验发现,被害人上学经过的街道是向西北弯曲,并非直道,而供词中被告人提到在其家门口看见74米之外看见的被告人的事情是不可能发生的,被告人上述口供与实际情景不能吻合,显系不真实的供述。
2、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呼应,甚至互相抵触,不能形成证据链条,而且供述内容有悖常理。例如被告人供述的两次所谓毒鼠强来源的供述,都与证人证言相反,被告人供述的作案现场,正值农民下地,工人上班,学生上学,人来人往却没有一人看见被告人与被害人有交集,再如,被告人供述的犯罪动机与被害人家属的证言等证据相矛盾,被告人采用把辣条放在石墩子上诱使被害人食用的作案方式也违背一般的常理。综合起来看,刘志连的部分有罪供述,根本不能与其他证据发生呼应,是一个漏洞百出的孤证。
(三)本案在H市检察院撤诉下沉到下一级检察院移送同级法院起诉和审理时,在审判管辖程序问题上,控、辩双方又产生了激烈的争议
控方由H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指定管辖通知,指定W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W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上级检察院指令就本案同一事实和理由向W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辩方坚称H市检察院指定W县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的这种行为,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检《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公诉案件撤诉后的处理办法,W县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并向法院递交了管辖异议书。
四、办理结果
2009年10月,康君元律师接受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被告人提供二审法律援助,康君元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引起了二审法院的重视,2009年12月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H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H市刑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H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0年9月29日,H市人民检察院向H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于2010年10月15日将该案下沉到W县人民检察院;
2010年12月14日,W县人民检察院于向W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经康君元律师的层层程序性辩护,终于促使本案走向正轨,移送至H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8月7日H市检察院依法对刘志连做出不起诉决定,刘志连被当场释放。
接下来,康君元律师又两次代理刘志连申请国家赔偿,帮助其取得了全额赔偿款项。至此,历时两年多,六个诉讼阶段的辩护尘埃落定,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法律界的深深思考。
五、案件评析
对本案的评析要从两个阶段来说,一个是在案件发回重审阶段辩护律师作的实体性辩护,另一个是在案件被“降级审理”阶段律师所作的程序性辩护。而本案律师在这两个阶段的不同辩护策略是一个亮点所在,同时本案律师的辩护观点在这两个方面都带给我们很多关于司法体制具体问题探究的启示。
首先是在发回重审阶段的辩护,本案辩护律师着重的是实体层面的辩护,因为这个阶段需要律师去严谨质证指控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重证据,轻口供”的理念在刑事诉讼法中早有体现:“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刑诉法第46条)。而本案当中的刘志连仅仅因为有罪供述便被判罪名成立,在发回重审过程中,辩护律师花了大量心力,着重阐释本案中的“有罪供述”只是孤证,因而不能定案,从而促使法院审慎对待辩护人的无罪辩护主张,最终迫使检察机关撤诉。我国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素来重视口供,而审判机关对“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也没有严格执行,我们正需要刘志连案中这样的辩护律师,从实体角度,证据角度找出公诉方的证据漏洞和破绽。这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通过合法的质证程序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合法取证、采信证据,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尽可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是在案件被H市检察院指定W县检察院起诉的阶段,这个阶段本案律师的辩护着力点在刑事程序层面。因为“降级审理”本身不合法,同时也对被告人极为不利,将被告人子虚乌有的犯罪坐实、就地消化在辖区法院的目的昭然若揭。本案之中最荒唐的莫过于H市人民检察院指定W县人民检察院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下,就同一罪名向W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行为。让处在较低层级的司法机关处理本应属于更高级别司法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本案H市检察院违背该原则指定县级检察院公诉,从而达到在H市中院二审终审、就地消化的目的。刑诉法规定让高一级的法院审理刑期比较高的案件,是体现对管辖的慎重,是对被告人生命权和长期自由权的尊重。所以本案辩护律师在W县人民法院开庭之时,不发表任何实体方面的辩护意见,而只发表程序性辩护意见,即W县检察院无权对本案起诉,W县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这样的辩护充分体现了辩护人对刑事诉讼程序和被告人权利的尊重,对案情发展形势的冷静把握和对辩护角度方向的精准选择以及辩护技巧的熟稔运用,是值得称道的辩护方式。
最后,从本案的目前结果来看,辩护律师的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都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而案件留给我们的思索还在继续。本案留给我们的启示不仅有律师在不同办案阶段的不同辩护策略的运用,同时本案辩护律师以自己的执着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程序正义和法律尊严,希望这样的案件能推动中国法治社会发展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