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常见情形和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2-04-14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是婚姻家庭领域常见的类型,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原因有很多种,常见的几种原因有:第一种,离婚时并未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或只是分割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对其它财产有遗漏。第二种,离婚后发现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三种,签署完离婚协议后,对财产分割部分,一方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第四种, 离婚后,对离婚协议中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针对上述情形分别分析各种情形下的诉讼时效:


第一种情形:离婚时未分割或者漏分割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是绝对的权利,只要没有出现共有基础丧失或者因重大事由的情形而分割过就一直享有物权,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分割或者漏分割属于物权的范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未处理为由向人们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二种情形: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侵权行为,另一方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即离婚后发现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上述行为之日起计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第三种情形: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对方可以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这属于一种请求权,因此请求履行离婚协议的讼时效为三年,自约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起算。同时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如果有证据证明期间曾向另一方主张过权利,那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重新计算。


第四种情形:,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中却当中并没有关于“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笔者认为,《民法典》总则部分已经对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有了相应的规定, 因此对该协议的撤销权,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撤销权期限的起算点: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实际上是延长了保护期限,更切合实际,更有利于保护离婚时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方的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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