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河报》报道,9月中旬河南信阳女子小美向派出所报案,称遭当地一位官员强奸,但当地警方坚称,由于缺乏必要证据导致无法立案侦查。于是小美在网上实名举报,后被多家媒体报道。11月20日该案突然取得了戏剧性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刑拘,信阳市委、市政府对此事作出指示,要求加强办案力量。
一前一后,恍若隔世。案子还是那个案子,人还是那个人,未见报道提及该案有任何证据方面的突破,为什么又能立案了?
其实,信阳警方此前言之凿凿的拒绝立案的理由经不起最基本的推理。根据媒体披露的情况,小美报案时就已经完全具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显然,信阳警方没有执行该规定,而是混淆了立案和破案的标准和条件,苛求报案人小美报案时就提供能够破案的证据,而这些证据本应由公安立案后凭借其公权力依法取得的。如此看来,信阳警方当初不予立案的理由,只能是一种敷衍和托词,是一种典型的司法不作为,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严重漠视。
现在,信阳警方的态度来了一个180度的大转弯,显然不是因为本案证据取得了突破,也不是信阳警方恶补法律知识后知错就改,真正的原因则是汹涌澎湃的网络民意促使本案成为了公共事件,从而引起了当地领导的关注和督办!换句话说,倘若不是受害人小美壮士断臂般地网上实名举报,本案恐怕永远石沉大海,犯罪嫌疑人也还将逍遥法外。
但我们不能指望社会当中所有和小美有类似遭遇的人都能和小美一样——为维权而不惜祭出惊人之举。在对性讳莫如深的当下,让遭受性侵的女孩只能通过实名举报的方式,把事情“闹大”了,才能得到立案的基本权利救济,无疑是让她遭受了比性侵更严重的第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