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是相吻合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我们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
一、我国法院司法责任制现状
目前国家针对司法体制改革目标,最高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员会等均出台了对司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情况规定。我省各法院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积极开展法官员额制改革,对法院员额设置进行精简调整,使员额结构更加合理;对裁判文书的签发,取消法院领导签发程序,由承办法官签字后即可向当事人发送;对法官待遇在原有基础上上调;对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并进行网上公开;法庭审理由法警进行执勤,保证法官人身安全;审判委员会案件讨论范围进行调整,只讨论法律适用问题等,进行了一系列的落实行动,并取得了很大成效。
二、司法责任制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各级法院在司法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但是不可否认,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中、基层法院人、财、物由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进行分配,容易引起地方保护主义对法官公正审判及审判执行造成影响。
(二)虽然,国家制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文件规定对领导干预案件审判全程留痕,但是由于法官升迁考核的权利掌握在法院领导手中,要完全破除“人情案”“招呼案”,仍有障碍。
(三)对法官审判出现偏差的案件,由于责任事故还是徇私枉法区分标准没有详细规定,容易造成法官不合理责任加重。
(四)对法官违规审查权由检察院进行掌握,造成权利义务部分交叉重叠,不利于法院、检察院公正履职。
(五)当事人作为最直接的利益相关方,也是最有力地审判监督者,更有动力与便利进行投诉、举报,而这方面并没有设置专门的投诉举报渠道,不利于对违规行为的发现。
三、对更好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出建议
(一)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1.加快推进河北省高院统一对基层法院人、财、物进行分配。
实践中基层法院各项开支由地方财政纳入预算进行支付,是不合理的。减少法院与政府之间的经济关联度,才能更好独立审判。建议全面落实将中、基层法院人、财、物开支列入省级法院财政预算,由省级法院统一对中、基层法院人、财、物进行分配,保证司法部门独立性。
2.建立客观升迁考核标准。建议对法官的考评考核制度进行变革,将法院领导干部的行政领导职能进行弱化,建立更加客观的法官晋升考核标准,排除司法部门内部干预。
(二)建立责任评价体系,细化责任区分标准
建立责任评价体系,细化责任区分标准。对于案件办理结果不公正情况,区分是由于法官由于专业知识背景缺乏、或者是对法条的理解偏差造成案件裁判结果的不公正,还是部分法官徇私枉法明知故犯进行错误裁判,进行细化区分。
(三)独立第三方行使司法人员违规裁判责任界定、区分、处罚权
1.由独立第三方行使司法人员违规裁判追责、调查权。对于法官违规行为的调查核实,建议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更能起到公正行使权利的作用。
2.设置当事人投诉、举报渠道并安排专人负责。应当在独立的第三方查处机构设置专门的当事人投诉、举报渠道,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核查,加大司法违规监督力度,更加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