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我国海洋环境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11-14

随着人口的增多和沿海经济的迅猛发展,目前,我国每年都有数亿吨的淤泥、污水、工业垃圾和化工废物等直接流入海洋,河流每年也将近百亿吨的淤泥和废物带入沿海海域,沿海海域遭到越来越严重的污染,海洋对日益增多的污染废水净化能力每况愈下,使海域环境质量明显下降,海洋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并对生物资源和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

当前污染和损害我国海洋环境的成因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1)陆源污染物。陆源污染物主要来自于工业三废、城镇生活垃圾、农业养殖使用的化肥、农药和禽畜粪便,等等;(2)不合理的海洋开发。因填海建港、填海造地而造成岸线缩短、湾体缩小、人工海岸比例增高、浅滩消失,海岸自然程度降低。再加上海水养殖业的盲目发展,养殖自身污染也较为普遍,海湾潮间带和水域中天然生长的鱼、虾、蟹、贝、藻普遍衰退;(3)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造成的海洋污染主要产生于两个方面:一是海洋油田的勘探和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二是海域油井意外泄漏;(4)船舶排放污染和海上事故污染。船舶排放物已经成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扰乱海洋生态平衡系统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海上事故多发生于近岸海域,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危害特别大,主要有溢油污染、化学危险品污染、液化气船重大事故污染等;(5)湿地人为破坏。对湿地的开发,致使海滨生态环境恶化,沿海滩涂湿地在我国所有的湿地类型中遭受的破坏最为严重。

针对以上造成我国海洋环境破坏的成因,现提出保护我国海洋坏境的几点建议:

一、 将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引入到海洋法律法规中

法律上,彻底地贯彻将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引入到海洋法律法规中,并且要和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接轨,尤其是“21世纪议程”。最好在宪法中能明确地规定关于海洋坏境保护的条文。尽可能建立生态环境补偿和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建立“损害环境者赔偿,保护环境者补偿”的政策性赔偿补偿机制,逐步推行环境受益地区向环境输出地区付费,环境资源消耗多的群体向资源消耗少的群体付费,以及污染户向受损害户付费的新政。同时,立法过程也要实行公众参与方式,提升立法的质量和效果。

二、加强海洋坏境保护管理工作

根据现行法规,海洋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由国家海洋局、国家环保总局、交通部、农业部、海军等五个部门以及沿海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部门根据分工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例如,海洋部门主管防止海洋工程、海上倾废等活动造成污染损害方面的环境保护;环保部门主管陆源污染、海岸工程、拆船等活动造成污染损害方面的环境保护。各个部门间的分工表面上看是独立的,但实际上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交叉和重叠。执法部门应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加强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做到“协防、协查、协管”,努力把法制工作落到实处,始终做到“执法必严”,保证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三、加大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

政策上,要加大环保的宣传力度,国家近些年一直在提倡科学发展观,可以借鉴此契机加大人们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关注,培养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观念,让环保成为民众的自觉行动。形成公众参与的良好氛围。治理海洋污染还必须海陆联动,将经济的发展方向引向绿色通道,控制陆源污染排放量。同时,国家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治理已经被严重污染的海洋。

四、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合作

国际上,目前我国与东北亚和东南亚国家都有海洋合作的协议,而且合作的范围也逐步加大。海洋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很强的关联性,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应该继续扩大合作对象的范围和领域,加大各国在信息和研究成果上的交流与对话,促进海洋环境的科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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