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法》草案 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21-11-14

2011年4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二是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并对级距作相应调整;三是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四是延长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从长期来看,此次调整有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增加高收入者的税负,缩减贫富差距,可以视为“十二五”期间收入分配改革的号角。该草案若得以实施,工薪阶层的中低收入者将是最大收益群体,对居民消费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个人所得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个人所得税既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也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本次修改法律,关涉众多方面利益,影响深远,必须慎之又慎!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问题主要有:

1、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亦免税额应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

个人所得税制度而不应笼统的确定起征点的3000元。

首先,个人所得税的主体应区分个人、家庭,如果是个人按一般的标准进行纳税即可,有家庭的收入者亦应考虑收入者抚养赡养人口之多寡,家庭几人有收入等因素,例如同是相同地域生活的两个三口人之家,同是夫妻双方供养一个孩子,一家是夫妻双方都有3000元的收入,另一家是只有丈夫的收入是6000元,那么按本草案对个人进行征税的标准第一家的免征起点是6000元,那么第二家的免征起点亦是3000元,以上可以看出同是三口人,那么第一家的免征是6000元,第二家是3000元这样看两家同样的收入,那么第一家6000元他们的收入全部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家的要缴纳3000元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这样仅对个人收入征税,必然制造严重的不公平,那些承担了养育儿童、赡养老人的民众将遭到不公平对待。这样的个人所得税的体系,对于那些通过个人努力、积累社会资源的人显然是不公平的。

2、应该区分地域、行业确定起征点

中国是个大国,而非同性质很高的城市型国家,地域之间收入差距非常大,且短期难以缩小。用同一标准使用于全国民众显然是不合理的。我国高收入群体的主要收入来自于财产转让所得、拍卖、股权转让以及股息红利等其他领域。对于高收入的起征点应该比普通的工薪阶层要低一点。要求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通知锁定要加强四个“以非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高收入群体的征管,这包括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投资、私募基金、信托投资等活动的高收入人群。

3、费用扣除标准不尽合理。扣除标准的设计依据不充分。我国各项费用减除标准设计都是针对收入者个人而言的,没有考虑个人承受的债务额的差异,没有考虑纳税人婚后赡养家庭人员数等影响家庭开支的具体情况和实际税负能力。同样月收入2000元的纳税人,一个是单身汉没负担,另一个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五口之家,要支付赡养费、教育费乃至医疗费。但两者却执行每月1600元费用扣除标准,这显然不公平。

4、税收减免项目过多过滥。我国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太多,既不规范又不完善,给予个人诸多借口合理避税。大量税收优惠项目的存在不仅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难度,而且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进一步提高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由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经验表明,优惠项目越少,纳税人越是难于偷税漏税,因此应简化征管工作,提高总体征管能力。

5、课税模式不合理

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下,属于同一个纳税人各种不同应税所得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分别纳税。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

(1)对于不同应税所得,同一笔所得改变取得收入的次数,不但使扣除额发生改变,而且可以调整其适用的税率,由此产生更多更大的税收漏洞。

(2)纳税期限的不同规定,为纳税人在不同项目之间转移收入,逃避纳税提供可乘之机。

(3)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能有效发挥累进税率结构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

(4)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成本与收益的对比来看,分类所得税制的征收效率比较低。

5、税收征管不力。(1)代扣代缴难以落实。目前相当一部分代扣代缴单位不认真履行义务。采取消极应付税务机关的态度,甚至有些代扣代缴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故意隐瞒收入或是为其分散收入逃避纳税,如对内部职工各项收入达到征税标准的定额征收,给个人代扣代缴增加了难度。

(2)纳税意识淡薄。公民缺乏纳税的自觉性,由于我国长期处于低收入水平,没有牢固树立公民纳税思想,造成近几年许多人收入水平提高了,但仍未树立纳税意识。不了解税法知识,主观上对纳税有抵触情绪,缺乏纳税的主动性。

(3)税务部门的稽查力量较弱。税务部门的整体素质不高,许多税务工作人员本身不能系统的把握税法知识,不能有计划、有力度地对高收入阶层进行专项稽查。造成稽查力量较弱,处罚难以从严从重,起不到应有的震慑效果,逃避个税的成本低,使得税收漏洞拉大。

(4)监控制度不健全。目前收入来源渠道的多元化,更增加了实施监控的难度,尤其对垄断高收入行业、高收入阶层的监控更加薄弱,税收征管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征管手段的落后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

二、本次税法草案完善的几点意见

1、与激励约束相关的改革和政策建议

公平税负,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减少减免范围,只保留少量减免税项目;确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不算低,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尽可能把税率设置在较低的水平上。因为过高的税率强化纳税人的收益动机,轻易造成税收收入流失,正如拉弗曲线所表明,高税率不一定产生高收入。因此,确定一个合理有效的税率是至关重要的;改革分项征收办法。单纯的分项征收人为地形成了不同类别收入之间的不公平税收待遇。今后可考虑,分项综合相结合的征收办法,可在年内分项预缴,年度终汇算清缴;确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现行物价水平和一般生活标准,考虑不同纳税人的家庭构成、收入水平和赡养负担情况,规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奖励诚信纳税。对依法诚信纳税的公民,建立信用记录确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如依法纳税的公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享受不同程度的待遇。

2、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制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分类所得税制,就是将纳税人的各次应税所得划分若干种类,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二是综合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的各项所得统统加总,再减去税法答应扣除的有关费用和减免税项目之后,按统一的税率计征所得税。三是混合所得税制,即分类课税和综合税两者兼而用之。我国目前情况下,适合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3、加强征管制度

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治理,可以考虑发放个人所得税缴纳卡,实行规范化治理,加大对偷(漏)税人员打击力度,并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求纳税人及时缴税。正如现在对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防止其偷漏税。因此我国也应该制定比较严格的税收处罚措施,使纳税人遵纪守法,不敢以身试法。可以考虑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可以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收入显性化;本次修订《税收征管法》,使之更适应个人所得税征管需要,使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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